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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對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越來越嚴格,對監測數據造假的打擊力度越來越大,環境監測行業的規范化水平有了質的提高。
2021年6月9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排放源統計調查排放核算方法和系數手冊》,對工業源、農業源、國內源、集中控制污染設施和流動污染源。
其中,監測數據法在工業污染源核算法和集中污染控制設施核算法中均有提及。手冊詳細說明了規范要求和數據使用要求,分為自動監控數據和手動監控數據。隨著我國對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越來越嚴格,對監測數據造假的打擊力度越來越大,環境監測行業的規范化水平有了質的提高。
2017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推動落實“監測機構和排污單位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的有關規定,不斷完善“誰出號,誰負責”的責任追溯機制。
此后,《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規劃》、《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督執法垂直管理體制改革試點指導意見》、《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等,為生態環境監測改革指明了方向。
為鞏固生態環境監測成果,推動解決各種突出問題,提高環境監測服務機構的業務水平,監督、檢查和抽查工作從未停止。
2018年,生態環境部發布《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監督檢查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對監測機構、排污單位、運行維護機構監測數據質量進行檢查。每年抽查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約200家,其中省、市、縣生態環境部門下轄20-40家。汽車檢測機構約100家,其他社會化環境監測機構60-80家。
2021年5月31日,市場監管的國家,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通知組織監督抽樣檢驗的檢驗和測試機構在2021年。包括聯合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專項整治,重點開展排污單位自我監測等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委托的檢查檢測活動;重點抽查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和重金屬的監測報告。
早些時候,生態環境部也報告了一些主要污染企業的自動監測和欺詐案件。今年5月,生態環境部在一次例行新聞發布會上重申,對監測數據造假行為“零容忍”,并將與相關部門合作,確保數據真實性,打擊造假行為。今年,中國聯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排污單位、弄虛作假、違法犯罪數據自動監測活動。
目前,我國已完成了環境質量監測權的移交,建立了“誰評誰管”的運行機制,共發布了1200多項監測標準,并對欺詐行為保持了高壓態勢。
而對于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可參照《刑法》的規定。將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一次修正案》將第二百二十九條明確修改為:
負責資產評估、驗資、驗資、會計、審計、法律服務、贊助、安全評估、環境影響評估、環境監測等中介機構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擔保等虛假的證券發行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提供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與重大資產交易有關的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對重大工程或者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提供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虛假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和國家、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從重處罰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款所列人員嚴重玩忽職守,出示的證明文件有重大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進入“差別化”時期,生態環境監測改革已經進一步明確了政府的監測體系和社會監測業務界限,進一步明確了生態環境監測部門之間的職責,進一步明確區分中心生態環境監測治理與支出責任、優化生態環境監測機制等四項重點任務。
“行政性、規范性強的監測業務,由政府部門監測機構直接開展”;
“向市場開放一些公共監控服務”;
“對排污單位和公民個人的監測服務全面開放。”
同時,將“環境質量評價與監測、執法監測、質量控制、監測與執法等任務或任務中的關鍵環節界定為政府部門下的監測機構的職責”。
各司其職,合理規范,將是環境監測工作可持續發展的趨勢。充分發揮政策和環境監測機構的互利價值是市場可持續發展的前提。無論是支持企業自我監督,還是鼓勵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參與,“放權”與“監督”并不矛盾,企業應“承擔全部社會責任”。
目前,我國也在嘗試探索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信用評價體系。例如,浙江省湖州市作為試點已經有了初步的結構和研究。未來,生態環境監測工作還將繼續深化,生態環境部透露,正在加快制定《生態環境監測條例》也很令人興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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